營運資歷檢視:逼逼企業商行成立至今已營運 1 年,屬於本站分類中的「新創生力軍」。就資本規模而言,資本額高於同業約 17%(同業樣本數 67527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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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前建議確認交易對象是否為營業稅籍列管之營業人,並核對發票品名、統編是否與本頁一致。
本頁登記負責人/代表人為「潘昱維」,簽約前建議核對實際簽署人是否具備代表權(如委託書、公司變更登記表)。
政府登記資料目前顯示狀態為「歇業」,建議採購前再次確認公司∕商業登記狀態是否已變更,避免與非存續中之單位簽約。
以上檢核項目為政府公開登記資料之整理與提醒,不構成信用評等或任何主觀評價。
指就業服務業以外之提供人力支援從事事業機構委託派遣工作之業務。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或禁止規定者,從其規定。
從事 E101011 至 EZ15010 細類外其他工程之行業。
從事汽車及其專用零件製造之行業。包括汽車製造業、汽車零件製造業。
從事CD01010至CD01080細類以外運輸工具及零件製造修配之行業。
電焊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冷作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各式機械安裝、修理、維護之行業。
從事汽、機車零件、配備、用品批發之行業。
從事建材零售之行業。
從事各種機械器具零售之行業。包括食品、化工、原動機、塑膠、橡膠、造紙、印刷、木材加工用、建築及礦業、紡織及成衣、金屬加工用、農業及園藝機械等。
從事汽車零售之行業。包括客運汽車、公共汽車、救護車、消防車、電動車等。
從事汽、機車零件、配備、用品零售之行業。
從事車胎零售之行業。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車胎。
從事F201至F221小類及F299010細類所屬商品以外,其他商品(如收藏性郵票等)零售之行業。
從事JA01010 至JA01040 細類外其他汽車服務業,如汽車清洗、裝潢、代客申請汽車檢驗業務等行業。
汽車之清潔、保養、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更換、翻修及其相關業務。包括汽車保養所、甲種汽車修理廠、乙種汽車修理廠。
專營各款式公路車、登山車、折疊車及兒童腳踏車,並包含車架、輪組、煞車等升級零件之零售與專業維修調校。
須許可業務(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及不動產、貨櫃除外之物品租賃(如機器設備租賃、運動及娛樂用品租賃、服飾出租、盆栽、桌椅、家具、小說、家庭用品、宴會用品、舞蹈用品、腳踏車、機車等);及提供不含牌照之汽車交通運輸工具租賃;自用大客車、自用大貨車之融資性租賃業務。
從事水泥、鋼筋、磁磚、板材等營建工程用建材之大宗批發供應業務,主要客群為營造廠與裝修業者。
主要銷售居家修繕手工具、建築五金、水電材料、建材零件及日常螺絲鎖具之零售店面,屬在地民生剛需行業。
從事汽車批發之行業。包括客運汽車、公共汽車、救護車、消防車、電動車等。
從事機車批發之行業。包括三輪機車、電動機車等。
在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分部門零售之百貨公司。
汽車拖吊之行業,含機車拖吊。
凡從事JA02010 至JA02061 細類外其他修理業之行業。
從事各種化學電池、標準電池、蓄電池批發之行業。
此為台灣工商登記之概括性條款。代表本公司除政府法令限制之特定特許行業(如金融、醫療、軍火等)外,皆具備經營一般合法商業貿易行為之權利。
營造相關業務通常須取得營造業登記證及承攬廠商資格,建議另行查證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
醫療院所相關業務通常須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建議另行查證。
保全業務通常須取得警察主管機關核發之保全業許可證,建議另行查證。
【交易對象摘要】逼逼企業商行(統編 00387767)登記於屏東縣長治鄉,組織型態為獨資,實收資本額約新台幣 20 萬元。所營事業以人力派遣業為主。目前政府登記狀態:歇業。本摘要可直接複製用於採購內部簽核參考。
逼逼企業商行的統一編號為 00387767,登記類別為商業登記,組織型態登記為「獨資」。
逼逼企業商行登記狀態顯示為「歇業」,屬於非存續中之單位,簽約前務必再次確認。
逼逼企業商行於 2025 年設立,累計已營運 1 年,屬於本站分類中的「新創生力軍」。
就資本規模而言,逼逼企業商行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 200,000 元,資本額高於同業約 17%(同業樣本數 67527 家)
逼逼企業商行登記之營業項目包括人力派遣業、其他工程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等。
依政府公開登記資料,逼逼企業商行登記負責人/代表人為「潘昱維」。
營造相關業務通常須取得營造業登記證及承攬廠商資格,建議另行查證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 醫療院所相關業務通常須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建議另行查證。 保全業務通常須取得警察主管機關核發之保全業許可證,建議另行查證。以上為一般性提醒,非本站對逼逼企業商行實際持照狀態之認定,實際是否已取得許可仍請以主管機關核發文件為準。
本頁資料整理自中華民國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行政資料開放平臺」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之政府公開資料,並依批次更新頻率同步。若與政府最新公示資料有落差,請以主管機關公示資料為準。
同行政區、同路段之同業(依政府登記資料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