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資】38 年|【分類】在地資深企業|【資本】資本額高於同業約 92%(同業樣本數 19832 家)
根據 高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的政府登記資料,建議企業採購人員留意以下幾點:
採購前建議確認交易對象是否為營業稅籍列管之營業人,並核對發票品名、統編是否與本頁一致。
本頁登記負責人/代表人為「趙丁福」,簽約前建議核對實際簽署人是否具備代表權(如委託書、公司變更登記表)。
政府登記資料目前顯示狀態為「核准設立」,建議仍於交易前以最新資料再次核對。
以上檢核項目為政府公開登記資料之整理與提醒,不構成信用評等或任何主觀評價。
從事汽車及其專用零件製造之行業。包括汽車製造業、汽車零件製造業。
從事二輪、三輪機車及其專用零件製造之行業。包括機車製造業、機車零件製造業。
從事汽、機車零件、配備、用品批發之行業。
從事汽、機車零件、配備、用品零售之行業。
從事船舶及海上結構物之建造修配、船舶專用機械及零件製造修配之行業。包括船舶建造修配業、船舶機械及零件製造業、海上結構物建造修配業。
從事船舶及其零件批發之行業。包括船舶專用機械及其零件、海上結構物等。
從事船舶及其零件零售之行業。包括船舶專用機械及其零件、海上結構物等。
從事航空器及其專用零件製造修配之行業。包括航空器製造修配業、航空器零件製造業。
從事航空器及其零件批發之行業。包括飛機、飛艇、飛船、滑翔機、直升機及其專用零件,如發動機、推進器、起落架、浮舟等,航空熱氣球亦歸入本細類。
從事航空器及其零件零售之行業。包括飛機、飛艇、飛船、滑翔機、直升機及其專用零件,如發動機、推進器、起落架、浮舟等,航空熱氣球亦歸入本細類。
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之行業。包括半導體製造業、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等。
從事家庭電器以外之電力電子設備及器材批發之行業。如電子管、半導體、光電材料及元件、被動電子元件等電子零組件批發之行業。
從事各種機械器具零售之行業。包括食品、化工、原動機、塑膠、橡膠、造紙、印刷、木材加工用、建築及礦業、紡織及成衣、金屬加工用、農業及園藝機械等。
從事水泥、鋼筋、磁磚、板材等營建工程用建材之大宗批發供應業務,主要客群為營造廠與裝修業者。
依醫療器材管理法之規定,從事醫療器材製造之行業。其產品包括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附表所列品項。
從事食用植物油、動物油脂及調合油等餐飲食材原料之大宗批發供應業務。
從事照明設備產品製造之行業。包括電燈泡及燈管製造業、照明器具製造業。螢光管之製造亦歸入本細類。
從事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批發之行業。
從事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之行業。如電子、電機、運輸工具塑膠配件等之製造。
從事自行車及其專用零件製造之行業。包括自行車製造業、自行車零件製造業。
從事自行車及其零件批發之行業。包括自行車百貨。
專營各款式公路車、登山車、折疊車及兒童腳踏車,並包含車架、輪組、煞車等升級零件之零售與專業維修調校。
從事軌道車輛及其專用零件製造修配之行業。包括軌道車輛製造修配業、軌道車輛零件製造業。
從事各種軌道車輛及其零件批發之行業,如鐵路機車及列車、電車以及其他有軌車輛如礦車、纜車等。
從事各種軌道車輛及其零件零售之行業,如鐵路機車及列車、電車以及其他有軌車輛如礦車、纜車等。
從事CD01010至CD01080細類以外運輸工具及零件製造修配之行業。
從事F114010 至 F114080細類以外,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零件批發之行業。
從事F214010 至 F214080細類以外,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零件零售之行業。
從事模具鐫刻、修改、翻製之行業。
從事各種模具批發之行業。
此為台灣工商登記之概括性條款。代表本公司除政府法令限制之特定特許行業(如金融、醫療、軍火等)外,皆具備經營一般合法商業貿易行為之權利。
簡單來說,高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是一家在台南市南區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在做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這塊,已經營運 38 年,實收資本額約新台幣 10,000 萬元。目前登記負責人是 趙丁福。
高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統一編號為 22907231,登記類別為公司登記,組織型態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
高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狀態顯示為「核准設立」,屬於存續中之登記單位。
高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 1988 年設立,累計已營運 38 年,屬於本站分類中的「在地資深企業」。
就資本規模而言,高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 100,000,000 元,資本額高於同業約 92%(同業樣本數 19832 家)
高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包括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等。
依政府公開登記資料,高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代表人為「趙丁福」。
本頁資料整理自中華民國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行政資料開放平臺」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之政府公開資料,並依批次更新頻率同步。若與政府最新公示資料有落差,請以主管機關公示資料為準。
同行政區、同路段之同業(依政府登記資料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