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採購方角度,東螢實業有限公司已登記營運 13 年,資本規模方面資本額高於同業約 69%(同業樣本數 7285 家),可作為評估交易對象穩定度的參考起點之一。
以下依政府公開登記資料,整理與「東螢實業有限公司」進行 B2B 採購前建議核對之項目:
採購前建議確認交易對象是否為營業稅籍列管之營業人,並核對發票品名、統編是否與本頁一致。
本頁登記負責人/代表人為「徐宇辰」,簽約前建議核對實際簽署人是否具備代表權(如委託書、公司變更登記表)。
政府登記資料目前顯示狀態為「核准設立」,建議仍於交易前以最新資料再次核對。
以上檢核項目為政府公開登記資料之整理與提醒,不構成信用評等或任何主觀評價。
從事塑膠原料加工製造皮、布、板、管等基本材料之行業。如塑膠布、塑膠管、合成皮、塑膠片、塑膠板、塑膠桿等之製造。
從事薄膜塑膠袋吹製、押出之行業。
從事塑膠日用品真空、射出、及擠壓成型之行業。如塑膠碗、塑膠壺、塑膠盒、塑膠梳、塑膠盆、塑膠筷、塑膠杯、塑膠匙、塑膠桶、塑膠衣夾、塑膠牙刷、塑膠提籃、塑膠衣架、塑膠毛巾架、塑膠肥皂盒等之製造。
從事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之行業。如電子、電機、運輸工具塑膠配件等之製造。
從事塑膠鞋以外其他塑膠皮燙粘製品製造之行業。
從事以樹脂(塑膠)為基材,玻璃纖維、碳纖維等為補強材,複合加工製造各種製品之行業。
從事C805010 至C805070 細類及塑膠鞋以外其他塑膠製品製造之行業。塑膠廢品之再製亦歸入本細類。
從事鋼材或其他金屬製成品之各種表面處理,如磨光、電鍍、鍍著、塗覆、噴焊、烤漆、噴漆、染色、壓花、發藍、上釉及其他化學處理之行業。塑膠製品表面電鍍亦歸入本類。
從事家具、寢具、廚房器具、室內裝設品、手工藝飾品批發之行業。
各種塑膠膜、袋批發之行業、如塑膠網袋、塑膠重合袋、塑膠捲撕袋、塑膠保鮮膜、塑膠編織袋、塑膠包裝袋、塑膠夾鏈袋等。
F107010 至F107200 細類以外之其他化學製品批發之行業。如非屬建材之玻璃。
從事建材批發之行業。
從事機械及其零件批發之行業。
從事 F113010至 F113121細類以外之機械器具批發之行業。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經營下列消防安全設備批發之行業: 一、滅火設備(1.滅火器、消防砂2.室內消防栓3.室外消防栓4.自動撒水設備5.自動水霧滅火設備6.自動泡沫滅火設備7.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8.自動氣體滅火設備9.自動乾粉滅火設備10. 固定、半固定滅火系統)。 二、警報設備(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2.手動報警設備 3.緊急廣播設備4.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1.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標)及嚴禁煙火標誌2.避難器具:指滑台、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等)。 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施:指送水口、六十三公厘出水口、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及消防專用蓄水池。
從事回收物料批發之行業。
從事水泥、鋼筋、磁磚、板材等營建工程用建材之大宗批發供應業務,主要客群為營造廠與裝修業者。
噴砂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以外裝潢工程之行業,如室內、櫥窗及展覽會場裝潢、壁紙張貼、高架地板安裝及疊席安裝等。
油漆、烤漆、噴漆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防蝕、防銹材料加以施塗業務。
從事室內裝潢設計、景觀設計等行業。
此為台灣工商登記之概括性條款。代表本公司除政府法令限制之特定特許行業(如金融、醫療、軍火等)外,皆具備經營一般合法商業貿易行為之權利。
營造相關業務通常須取得營造業登記證及承攬廠商資格,建議另行查證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
東螢實業有限公司|統編 54246781|有限公司|桃園市新屋區|塑膠皮、布、板、管材製造業|實收資本額約新台幣 1,000 萬元|營運 13 年|負責人:徐宇辰|狀態:核准設立
根據政府公開登記資料,東螢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為 54246781,屬於公司登記單位(組織型態:有限公司)。
根據政府登記資料,東螢實業有限公司目前狀態為「核准設立」,屬於存續中的登記單位,實際營運情形仍建議於交易前另行查證。
以政府登記資料計算,東螢實業有限公司至今已營運 13 年。
東螢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 10,000,000 元。資本額高於同業約 69%(同業樣本數 7285 家)
根據政府登記之營業項目,東螢實業有限公司主要經營項目包含:塑膠皮、布、板、管材製造業、塑膠膜、袋製造業、塑膠日用品製造業。
東螢實業有限公司目前登記之代表人為「徐宇辰」,資料來自政府公開登記系統。
營造相關業務通常須取得營造業登記證及承攬廠商資格,建議另行查證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以上為一般性提醒,非本站對東螢實業有限公司實際持照狀態之認定,實際是否已取得許可仍請以主管機關核發文件為準。
本站資料來自政府開放資料平臺定期批次更新,與原始系統之即時登記狀態可能存在時間差,進行採購、簽約等商業決策前,務必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最新公示資料為準。
同行政區、同路段之同業(依政府登記資料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