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採購方角度,香緹凡國際有限公司已登記營運 4 年,資本規模方面資本額高於同業約 33%(同業樣本數 1913 家),可作為評估交易對象穩定度的參考起點之一。
以下依政府公開登記資料,整理與「香緹凡國際有限公司」進行 B2B 採購前建議核對之項目:
採購前建議確認交易對象是否為營業稅籍列管之營業人,並核對發票品名、統編是否與本頁一致。
本頁登記負責人/代表人為「劉文婷」,簽約前建議核對實際簽署人是否具備代表權(如委託書、公司變更登記表)。
政府登記資料目前顯示狀態為「核准設立」,建議仍於交易前以最新資料再次核對。
以上檢核項目為政府公開登記資料之整理與提醒,不構成信用評等或任何主觀評價。
經營非依動物保護法規定公告之寵物,及非列為野生動物保育法主管機關公告之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寄養之行業。
從事禽畜、水產、果蔬、菜餚等裝罐、冷凍、脫水及醃漬之行業。包括罐頭食品製造業、冷凍食品製造業、脫水食品製造業、醃漬食品製造業等。
從事家畜、家禽、水產類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等製造、調配之行業。如植物性單一飼料製造、動物性單一飼料製造、補助飼料配製、配合飼料配製、飼料添加物配製。
經營寵物食用之乾糧、罐頭、零食及營養品等製造、調配之行業。
電腦及週邊設備安裝、修理、維護之行業。
從事含酒精成分不超過0.5%飲料批發之行業。
從事食用油脂、菸酒、飲料、茶以外食品什貨批發之行業。
從事布疋、成衣、鞋、帽、傘、皮包、手提袋、皮箱及服飾配件等批發之行業。拉鍊、線類、鈕扣、縫紉用品、雨衣、紙尿褲亦歸入本細類。
從事日常用品批發之行業。包括炊具、掃帚、刷子、餐具、器皿、鏡子、家庭及衛生用紙等。
經營各種寵物食品及其用品批發之行業。
從事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辦公室用機器批發之行業。
F101至F121小類及F199010細類所屬商品以外,其他商品(如收藏性郵票等)批發之行業。
經營米糧雜貨、零食飲料、南北貨及各式包裝食品之零售業務,涵蓋實體門市與網路團購通路。
針對大眾消費者提供成衣、鞋類、皮件、雨具、帽類及各類流行服飾配件之實體門市或電商網購零售服務。
經營家庭日常生活必需品、清潔雜貨、塑膠製品及美妝文具之綜合零售業務,多為社區型生活百貨或大型量販通路。
經營各種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之行業。
銷售個人桌上型電腦、商務筆記型電腦、辦公室影印印表機、碎紙機及相關 3C 週邊耗材之零售與基礎維修服務。
從事F201至F221小類及F299010細類所屬商品以外,其他商品(如收藏性郵票等)零售之行業。
經由網路電商平台、社群直播或型錄等無實體門市通路,從事各類商品零售之業務。
從事水泥、鋼筋、磁磚、板材等營建工程用建材之大宗批發供應業務,主要客群為營造廠與裝修業者。
從事現場調配即飲飲料之行業。包括連鎖手搖茶飲、專業獨立咖啡館、現榨果汁冰品店等高頻率民生消費餐飲。
設立固定場所供顧客現場點餐、內用或外帶之各類型中西式餐館、火鍋燒烤店、日本料理及複合式簡餐店。
從事 F501030 至 F501060 細類外之其他餐飲供應之行業。如伙食包作、辦桌等。
從事化粧、臉部美容、美指、剪髮、理髮、燙髮、美髮造型設計之行業。
從事寵物外表部位清洗或清潔、吹乾梳毛、毛髮修剪及造型設計等美容服務之行業,但不得涉及動物醫療行為及宣稱醫療效能。
寵物生命紀念業
從事 JZ99020 至 JZ99180 細類外其他個人服務之行業。
此為台灣工商登記之概括性條款。代表本公司除政府法令限制之特定特許行業(如金融、醫療、軍火等)外,皆具備經營一般合法商業貿易行為之權利。
營造相關業務通常須取得營造業登記證及承攬廠商資格,建議另行查證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
香緹凡國際有限公司|統編 90199636|有限公司|新北市泰山區|其他動物服務業|實收資本額約新台幣 89 萬元|營運 4 年|負責人:劉文婷|狀態:核准設立
根據政府公開登記資料,香緹凡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為 90199636,屬於公司登記單位(組織型態:有限公司)。
根據政府登記資料,香緹凡國際有限公司目前狀態為「核准設立」,屬於存續中的登記單位,實際營運情形仍建議於交易前另行查證。
以政府登記資料計算,香緹凡國際有限公司至今已營運 4 年。
香緹凡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 888,000 元。資本額高於同業約 33%(同業樣本數 1913 家)
根據政府登記之營業項目,香緹凡國際有限公司主要經營項目包含:其他動物服務業、罐頭、冷凍、脫水及醃漬食品製造業、飼料製造業。
香緹凡國際有限公司目前登記之代表人為「劉文婷」,資料來自政府公開登記系統。
營造相關業務通常須取得營造業登記證及承攬廠商資格,建議另行查證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以上為一般性提醒,非本站對香緹凡國際有限公司實際持照狀態之認定,實際是否已取得許可仍請以主管機關核發文件為準。
本站資料來自政府開放資料平臺定期批次更新,與原始系統之即時登記狀態可能存在時間差,進行採購、簽約等商業決策前,務必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最新公示資料為準。
同行政區、同路段之同業(依政府登記資料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