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資】3 年|【分類】一般經營期|【資本】資本額高於同業約 81%(同業樣本數 189772 家)
根據 樂洲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的政府登記資料,建議企業採購人員留意以下幾點:
採購前建議確認交易對象是否為營業稅籍列管之營業人,並核對發票品名、統編是否與本頁一致。
本頁登記負責人/代表人為「陳隆昉」,簽約前建議核對實際簽署人是否具備代表權(如委託書、公司變更登記表)。
政府登記資料目前顯示狀態為「核准設立」,建議仍於交易前以最新資料再次核對。
以上檢核項目為政府公開登記資料之整理與提醒,不構成信用評等或任何主觀評價。
從事食用油脂、菸酒、飲料、茶以外食品什貨批發之行業。
經營米糧雜貨、零食飲料、南北貨及各式包裝食品之零售業務,涵蓋實體門市與網路團購通路。
從事含酒精成分不超過0.5%飲料批發之行業。
從事菸酒批發之行業。
從事菸酒零售之行業。但從事雪茄零售業務應歸入F203040(雪茄零售業)細類。
從事家具、寢具、廚房器具、室內裝設品、手工藝飾品批發之行業。
販售現代辦公家具、家用床墊寢具、整體廚房系統櫃以及室內裝飾軟裝之零售業別,通常與室內設計工程具備高度合作關係。
從事日常用品批發之行業。包括炊具、掃帚、刷子、餐具、器皿、鏡子、家庭及衛生用紙等。
經營家庭日常生活必需品、清潔雜貨、塑膠製品及美妝文具之綜合零售業務,多為社區型生活百貨或大型量販通路。
從事現場調配即飲飲料之行業。包括連鎖手搖茶飲、專業獨立咖啡館、現榨果汁冰品店等高頻率民生消費餐飲。
設立固定場所供顧客現場點餐、內用或外帶之各類型中西式餐館、火鍋燒烤店、日本料理及複合式簡餐店。
從事書籍、文具、樂器、運動用品、玩具、娛樂用品等批發之行業。
農產品,如蔬菜、水果及依糧食管理法第10條規定之兼營小規模糧食等零售之行業。
涵蓋學生辦公文具、中西樂器、戶外運動育樂器材、幼兒玩具及圖書雜誌之綜合型文教零售門市。
從事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但無提供陪酒員之行業。包括啤酒屋、飲酒店等。
F101至F121小類及F199010細類所屬商品以外,其他商品(如收藏性郵票等)批發之行業。
從事F201至F221小類及F299010細類所屬商品以外,其他商品(如收藏性郵票等)零售之行業。
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零售之行業。包括雜貨店、零售式量販店。
經由網路電商平台、社群直播或型錄等無實體門市通路,從事各類商品零售之業務。
從事水泥、鋼筋、磁磚、板材等營建工程用建材之大宗批發供應業務,主要客群為營造廠與裝修業者。
從事產製酒麴、酒類相關半成品之行業。但從事產製酒品製造過程中所得之半成品,此半成品經隨後之製造過程,可製成酒之成品者,應歸入C113011(製酒業)細類。
從事含酒精性成分0.5%以下之飲料製造之行業,如果汁、蒸餾水、礦泉水、果蔬汁、蔬菜汁、醋飲料、碳酸飲料、麥芽飲料、咖啡飲料、運動飲料、茶類飲料、包裝飲用水、機能性飲料等製造之行業。
從事藝術品展覽企劃、文創園區市集經營、畫廊管理、藝術家經紀推廣及文化創意產業之加值服務。
主辦各類型商業演唱會、音樂祭、舞台劇演出、並包含演藝人員調度、舞台燈光音響硬體工程統籌之行業。
指提供音響燈光硬體設備之展演場所,供從事大眾普遍接受之音樂藝文創作者現場演出音樂為主要營業內容之營利事業。
凡從事會議及展覽之籌辦、宣傳或管理之行業。
從事報紙、雜誌或其他媒體廣告之設計、繪製等行業。從事廣告代理之行業亦歸入本類。包括廣播電視以外之廣告代理及其策劃製作;廣告及多媒體幻燈片、相片之企劃設計、製作;各類商品之型錄、海報、報紙廣告、傳單、說明書之設計製作;公車、站牌、車身、車廂、廣告之設計製作;慶典彩牌、霓虹燈、汽球廣告之設計製作;戶外海報、活動看板之設計製作;廣告工程等業務。
此為台灣工商登記之概括性條款。代表本公司除政府法令限制之特定特許行業(如金融、醫療、軍火等)外,皆具備經營一般合法商業貿易行為之權利。
簡單來說,樂洲股份有限公司 是一家在台南市中西區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在做食品什貨批發業這塊,已經營運 3 年,實收資本額約新台幣 540 萬元。目前登記負責人是 陳隆昉。
樂洲股份有限公司的統一編號為 93545246,登記類別為公司登記,組織型態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
樂洲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狀態顯示為「核准設立」,屬於存續中之登記單位。
樂洲股份有限公司於 2023 年設立,累計已營運 3 年。
就資本規模而言,樂洲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 5,400,000 元,資本額高於同業約 81%(同業樣本數 189772 家)
樂洲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包括食品什貨批發業、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飲料批發業等。
依政府公開登記資料,樂洲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代表人為「陳隆昉」。
本頁資料整理自中華民國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行政資料開放平臺」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之政府公開資料,並依批次更新頻率同步。若與政府最新公示資料有落差,請以主管機關公示資料為準。
同行政區、同路段之同業(依政府登記資料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