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快速了解這家公司的「資歷」嗎?美綸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在市場上耕耘 16 個年頭,算是「在地資深企業」。至於規模,小型規模(實收資本額 100 萬元以下)。
【採購合規檢核】共 美綸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項目如下:
採購前建議確認交易對象是否為營業稅籍列管之營業人,並核對發票品名、統編是否與本頁一致。
本頁尚未載有登記負責人資料,簽約前建議另行核對代表權文件。
政府登記資料目前顯示狀態為「解散 (108年07月26日 新北府經司字 第10880508920號)」,建議採購前再次確認公司∕商業登記狀態是否已變更,避免與非存續中之單位簽約。
以上檢核項目為政府公開登記資料之整理與提醒,不構成信用評等或任何主觀評價。
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零售之行業。包括雜貨店、零售式量販店。
從事水泥、鋼筋、磁磚、板材等營建工程用建材之大宗批發供應業務,主要客群為營造廠與裝修業者。
從事布疋、成衣、鞋、帽、傘、皮包、手提袋、皮箱及服飾配件等批發之行業。拉鍊、線類、鈕扣、縫紉用品、雨衣、紙尿褲亦歸入本細類。
從事清潔用、保養用、彩粧用化粧品及香水等批發之行業。
涵蓋學生辦公文具、中西樂器、戶外運動育樂器材、幼兒玩具及圖書雜誌之綜合型文教零售門市。
從事電信器材零售之行業,包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電信器材,如無線電發射機、無線電收發信機、無線電收信機、工業、科學、醫療用幅射性電機及其他具有產生無線電輻射能之電機;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無線電信器材,如廣播、電視頻段接收機、頻率九十千赫以下且電功率一千瓦以下之超音波清洗器材、全球定位系統接收器(GPS)、船舶用航儀設備、漁探器及聲納;及有線電信器材零售之行業。
從事各種照相器材、攝影器材零售之行業。
從事各種資訊、電腦軟體零售之行業。
從事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 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之行業,但不包括生鮮食品。
設立固定場所供顧客現場點餐、內用或外帶之各類型中西式餐館、火鍋燒烤店、日本料理及複合式簡餐店。
從事提供車輛停泊之場所,以計時、計次、計日或訂約方式收取租金之行業。
在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分部門零售之百貨公司。
須許可業務(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及不動產、貨櫃除外之物品租賃(如機器設備租賃、運動及娛樂用品租賃、服飾出租、盆栽、桌椅、家具、小說、家庭用品、宴會用品、舞蹈用品、腳踏車、機車等);及提供不含牌照之汽車交通運輸工具租賃;自用大客車、自用大貨車之融資性租賃業務。
此為台灣工商登記之概括性條款。代表本公司除政府法令限制之特定特許行業(如金融、醫療、軍火等)外,皆具備經營一般合法商業貿易行為之權利。
從事老人住宅、租賃住宅包租業以外之不動產之出租業務。如土地、住宅、廠房、倉庫、辦公大樓、攤位、會議室、錄音室或其他不動產之出租。
從事提供企業管理、諮詢及有關問題研討之行業。包括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幼教事業管理顧問業、醫院管理顧問、大樓管理顧問業、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但從事短期補習班業務應歸入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細類。
從事 IZ01 至 IZ18 小類外其他工商服務之行業。如積體電路卡(即IC卡)之代售。
保全業務通常須取得警察主管機關核發之保全業許可證,建議另行查證。
金融、保險相關業務通常須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特許或許可,建議另行查證。
美綸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25111968)為登記於台北市萬華區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經營其他綜合零售業相關業務,實收資本額約新台幣 100 萬元,設立至今已營運 16 年。政府登記狀態為「解散 (108年07月26日 新北府經司字 第10880508920號)」。
根據政府公開登記資料,美綸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為 25111968,屬於公司登記單位(組織型態: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政府登記資料,美綸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狀態為「解散 (108年07月26日 新北府經司字 第10880508920號)」,非屬存續中之登記單位,交易前應特別留意並另行確認最新狀態。
以政府登記資料計算,美綸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至今已營運 16 年,可歸類為「在地資深企業」。
美綸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 1,000,000 元。小型規模(實收資本額 100 萬元以下)
根據政府登記之營業項目,美綸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經營項目包含:其他綜合零售業、建材批發業、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
保全業務通常須取得警察主管機關核發之保全業許可證,建議另行查證。 金融、保險相關業務通常須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特許或許可,建議另行查證。以上為一般性提醒,非本站對美綸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持照狀態之認定,實際是否已取得許可仍請以主管機關核發文件為準。
本站資料來自政府開放資料平臺定期批次更新,與原始系統之即時登記狀態可能存在時間差,進行採購、簽約等商業決策前,務必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最新公示資料為準。
同行政區、同路段之同業(依政府登記資料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