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採購方角度,創物設計工作室已登記營運 20 年,可歸類為「在地資深企業」,資本規模方面小型規模(實收資本額 100 萬元以下),可作為評估交易對象穩定度的參考起點之一。
以下依政府公開登記資料,整理與「創物設計工作室」進行 B2B 採購前建議核對之項目:
採購前建議確認交易對象是否為營業稅籍列管之營業人,並核對發票品名、統編是否與本頁一致。
本頁登記負責人/代表人為「王文德」,簽約前建議核對實際簽署人是否具備代表權(如委託書、公司變更登記表)。
政府登記資料目前顯示狀態為「核准設立」,建議仍於交易前以最新資料再次核對。
以上檢核項目為政府公開登記資料之整理與提醒,不構成信用評等或任何主觀評價。
從事報紙、雜誌或其他媒體廣告之設計、繪製等行業。從事廣告代理之行業亦歸入本類。包括廣播電視以外之廣告代理及其策劃製作;廣告及多媒體幻燈片、相片之企劃設計、製作;各類商品之型錄、海報、報紙廣告、傳單、說明書之設計製作;公車、站牌、車身、車廂、廣告之設計製作;慶典彩牌、霓虹燈、汽球廣告之設計製作;戶外海報、活動看板之設計製作;廣告工程等業務。
從事書籍、地圖、樂譜、廣告、文件、表冊等承印之行業,不論被印材為紙質、金屬、塑膠、橡膠、樹脂,或其他材料者均屬之。
從事電腦、終端裝置、週邊設備及電腦組件製造之行業。但代客處理資料應歸入 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細類。
從事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之行業。
從事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辦公室用機器批發之行業。
從事家庭電器以外之電力電子設備及器材批發之行業。如電子管、半導體、光電材料及元件、被動電子元件等電子零組件批發之行業。
經營家庭日常生活必需品、清潔雜貨、塑膠製品及美妝文具之綜合零售業務,多為社區型生活百貨或大型量販通路。
銷售個人桌上型電腦、商務筆記型電腦、辦公室影印印表機、碎紙機及相關 3C 週邊耗材之零售與基礎維修服務。
從事各種資訊、電腦軟體零售之行業。
經由網路電商平台、社群直播或型錄等無實體門市通路,從事各類商品零售之業務。
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零售之行業。包括雜貨店、零售式量販店。
從事水泥、鋼筋、磁磚、板材等營建工程用建材之大宗批發供應業務,主要客群為營造廠與裝修業者。
從事對個人、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提供 I101 至 I105 小類以外之專業性顧問服務以及有關問題研討等行業。
各種資訊作業、網路、與應用等軟體系統之規劃、設計開發、研究、分析、建置、組合、測試、維護及資訊系統整合服務等業務,但不透過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所提供之資訊服務業務。
運用電子計算機及其附屬設備,從事代客處理文字、影像、聲音等之登錄、建檔、掃(讀)入或代客管理操作電子計算機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服務之行業,但不透過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所提供之資訊服務業務。
運用電腦資料庫儲存並供應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之業務。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亦或應用服務提供者亦歸入本細類。
接受電信事業委託授權代售行動電話、呼叫器門號、網際網路撥接帳號等行業。
從事電腦軟體出版之行業。包括套裝軟體出版、遊戲軟體出版等。同時從事電腦軟體設計、複製及發行之行業亦歸入本類。但從事電腦軟體設計服務之行業應歸入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細類。從事大量複製電腦軟體之行業應歸入CC01120(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細類。
依據地方自治條例,提供特定電腦資訊設備供顧客進行網路連線遊戲、電競娛樂、數據檢索之實體資訊休閒場所(俗稱網咖)。
⚠️ 採購備忘:本產業屬地方政府特定列管行業,採購與合作時請確認該公司是否具備特定目的事業登記證與消防安檢合格證明。
創物設計工作室|統編 36600794|獨資|高雄市梓官區|一般廣告服務業|實收資本額約新台幣 0 萬元|營運 20 年|負責人:王文德|狀態:核准設立
根據政府公開登記資料,創物設計工作室統一編號為 36600794,屬於商業登記單位(組織型態:獨資)。
根據政府登記資料,創物設計工作室目前狀態為「核准設立」,屬於存續中的登記單位,實際營運情形仍建議於交易前另行查證。
以政府登記資料計算,創物設計工作室至今已營運 20 年,可歸類為「在地資深企業」。
創物設計工作室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 3,000 元。小型規模(實收資本額 100 萬元以下)
根據政府登記之營業項目,創物設計工作室主要經營項目包含:一般廣告服務業、印刷業、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創物設計工作室目前登記之代表人為「王文德」,資料來自政府公開登記系統。
本產業屬地方政府特定列管行業,採購與合作時請確認該公司是否具備特定目的事業登記證與消防安檢合格證明。以上為一般性提醒,非本站對創物設計工作室實際持照狀態之認定,實際是否已取得許可仍請以主管機關核發文件為準。
本站資料來自政府開放資料平臺定期批次更新,與原始系統之即時登記狀態可能存在時間差,進行採購、簽約等商業決策前,務必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最新公示資料為準。
同行政區、同路段之同業(依政府登記資料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