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採購方角度,傑森文教有限公司已登記營運 8 年,資本規模方面小型規模(實收資本額 100 萬元以下),可作為評估交易對象穩定度的參考起點之一。
以下依政府公開登記資料,整理與「傑森文教有限公司」進行 B2B 採購前建議核對之項目:
採購前建議確認交易對象是否為營業稅籍列管之營業人,並核對發票品名、統編是否與本頁一致。
本頁登記負責人/代表人為「施彥如」,簽約前建議核對實際簽署人是否具備代表權(如委託書、公司變更登記表)。
政府登記資料目前顯示狀態為「核准設立」,建議仍於交易前以最新資料再次核對。
以上檢核項目為政府公開登記資料之整理與提醒,不構成信用評等或任何主觀評價。
從事書籍、文具、樂器、運動用品、玩具、娛樂用品等批發之行業。
涵蓋學生辦公文具、中西樂器、戶外運動育樂器材、幼兒玩具及圖書雜誌之綜合型文教零售門市。
須許可業務(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及不動產、貨櫃除外之物品租賃(如機器設備租賃、運動及娛樂用品租賃、服飾出租、盆栽、桌椅、家具、小說、家庭用品、宴會用品、舞蹈用品、腳踏車、機車等);及提供不含牌照之汽車交通運輸工具租賃;自用大客車、自用大貨車之融資性租賃業務。
使用機械印版或化學方法所印製而供出售或散佈之文書、圖書,刊期為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之期間,對特定對象按期發行之行業。
使用機械印版或化學方法所印製而供出售或散佈之文書、圖畫,其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之期間,按期發行之行業。
使用機械印版或化學方法所印製而供出售或散佈之雜誌以外裝訂成本之圖書冊籍之經營之行業。
從事有聲圖書出版及錄音服務之行業。但從事光碟片、錄音帶之製造或大量複製之行業,應歸入CC01120(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細類;從事聲音錄製及音樂發行,應歸入J604010(聲音錄製及音樂發行)細類。
從事藝術品展覽企劃、文創園區市集經營、畫廊管理、藝術家經紀推廣及文化創意產業之加值服務。
主辦各類型商業演唱會、音樂祭、舞台劇演出、並包含演藝人員調度、舞台燈光音響硬體工程統籌之行業。
各種運動之訓練業務。
各種運動活動之表演業務。
從事海外進修學位之留學、短期學分課程之研修、或旅遊學習課程等入學之諮詢、安排或代辦申請手續等之業務。
凡從事會議及展覽之籌辦、宣傳或管理之行業。
照相及沖洗底片與相片之行業。包括沖洗店、照相館、結婚攝影、婚紗攝影等。
F101至F121小類及F199010細類所屬商品以外,其他商品(如收藏性郵票等)批發之行業。
經由網路電商平台、社群直播或型錄等無實體門市通路,從事各類商品零售之業務。
從事報紙、雜誌或其他媒體廣告之設計、繪製等行業。從事廣告代理之行業亦歸入本類。包括廣播電視以外之廣告代理及其策劃製作;廣告及多媒體幻燈片、相片之企劃設計、製作;各類商品之型錄、海報、報紙廣告、傳單、說明書之設計製作;公車、站牌、車身、車廂、廣告之設計製作;慶典彩牌、霓虹燈、汽球廣告之設計製作;戶外海報、活動看板之設計製作;廣告工程等業務。
從事各種文件、圖表、冊籍、模型、實物之光學及投影影印或曬圖之行業。
從事各種文件打字、整理、分類業務之行業。
從事文字翻譯、口頭翻譯及手語服務之行業。
從事電腦排版、印刷排版、照像排版等業務之行業。
此為台灣工商登記之概括性條款。代表本公司除政府法令限制之特定特許行業(如金融、醫療、軍火等)外,皆具備經營一般合法商業貿易行為之權利。
保全業務通常須取得警察主管機關核發之保全業許可證,建議另行查證。
醫療院所相關業務通常須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建議另行查證。
傑森文教有限公司|統編 42897106|有限公司|台中市南區|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實收資本額約新台幣 100 萬元|營運 8 年|負責人:施彥如|狀態:核准設立
根據政府公開登記資料,傑森文教有限公司統一編號為 42897106,屬於公司登記單位(組織型態:有限公司)。
根據政府登記資料,傑森文教有限公司目前狀態為「核准設立」,屬於存續中的登記單位,實際營運情形仍建議於交易前另行查證。
以政府登記資料計算,傑森文教有限公司至今已營運 8 年。
傑森文教有限公司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 1,000,000 元。小型規模(實收資本額 100 萬元以下)
根據政府登記之營業項目,傑森文教有限公司主要經營項目包含: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租賃業。
傑森文教有限公司目前登記之代表人為「施彥如」,資料來自政府公開登記系統。
保全業務通常須取得警察主管機關核發之保全業許可證,建議另行查證。 醫療院所相關業務通常須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建議另行查證。以上為一般性提醒,非本站對傑森文教有限公司實際持照狀態之認定,實際是否已取得許可仍請以主管機關核發文件為準。
本站資料來自政府開放資料平臺定期批次更新,與原始系統之即時登記狀態可能存在時間差,進行採購、簽約等商業決策前,務必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最新公示資料為準。
同行政區、同路段之同業(依政府登記資料比對)